
第一章 总则
- 继承法中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死者生前依法取得的财产和权利,以及死者死亡时尚未取得但已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但丧失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人除外。
第二章 遗产分配
- 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继承人的利益。
-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剩余遗产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法定的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比例。
-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其应继承的遗产由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第三章 继承权认定
- 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有继承权。
-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均有继承权。
- 父母有继承权,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 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但因故意犯罪致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继承权。
-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继承权,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孙子或外孙子女的丧失继承权。
第四章 遗产处理
- 继承人应当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 公证处核实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以及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后,制作继承公证书。
- 继承公证书自制作之日起生效,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向有关机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 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第五章 附则
- 本司法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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