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全面解读遗产分配、继承权认定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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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 总则

  1. 继承法中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死者生前依法取得的财产和权利,以及死者死亡时尚未取得但已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2.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3.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 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但丧失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人除外。

第二章 遗产分配

  1. 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继承人的利益。
  2.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剩余遗产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法定的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比例。
  4.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其应继承的遗产由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第三章 继承权认定

  1. 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有继承权。
  2.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均有继承权。
  3. 父母有继承权,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4. 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但因故意犯罪致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继承权。
  5.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继承权,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孙子或外孙子女的丧失继承权。

第四章 遗产处理

  1. 继承人应当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2. 公证处核实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以及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后,制作继承公证书。
  3. 继承公证书自制作之日起生效,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向有关机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4. 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第五章 附则

  1. 本司法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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