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现任院长:
周强)
引言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若干问题予以解释如下:
第一条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自由”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变更合同的自由、解除合同的自由和终止合同的自由。
第二条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百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当事人未按约定的期限、方式、地点、质量履行债务,或者虽然履行债务,但未达到约定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性质、标的、主要条款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身份等事项存在严重错误认识,并且该错误认识导致订立合同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第四条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款规定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公平原则,有偿获取没有等价交换的过分利益。
第五条
《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百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合同订立后,由于不可预见的事由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第六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款规定的“严重违反合同”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九条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款规定的“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款规定的“主要履行完毕”,是指当事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续订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满后,根据原合同重新协商订立的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款规定的“避重就轻”是指当事人在行使违约金权利时,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害赔偿,但法院只支持当事人选择金额较高的主张。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在受让合同标的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标的物。
第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款规定的“重大过失”,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特别注意义务,但因过失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合同法律典籍,对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周强
,中国政治家、法学家,2013年3月起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党组副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