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一、赔偿范围的扩大
《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以下赔偿项目:
-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法院可以酌情判令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 丧葬费: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由侵权人负担,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的规定确定。
- 交通费:伤者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由侵权人负担。
二、过错推定的适用
《解释》明确了过错推定的适用条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侵权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因医疗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因故意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标准的调整
《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赔偿金额:
- 医疗费:按照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不包括因延误治疗等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收入计算。
-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当地的生活费标准计算。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死亡时的年龄、工作年限、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对人身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侵权人对人身损害的成因和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有过错,但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时效应制度的完善
《解释》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时效应制度,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损害事实时起计算。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 因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的。
- 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起超过3年的。
六、其他重要内容
《解释》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执行措施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补充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审理的最新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该《解释》的实施将有力促进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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