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三:明确司法适用中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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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司法适用中关于事实认定

为正确适用《公司法》,规范司法审判实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司法司法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作出修改,制定本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事实认定

1. 证据优先原则:法院应当以证据为基础,充分审查证据,认定事实。不得以推定、假设或者单方面陈述认定事实。

2. 关联性原则:法院应当审查证据与案件争议事实的关联性,排除与争议无关的证据。

3. 最佳证据原则:存在原始证据的,应当优先采用原始证据;原始证据灭失或无法取得的,可以采用次要证据。

4. 关联规则:证人、当事人的证言应当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证人、当事人的证言前后不一致的,应当结合证据对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证据采信

1. 自由心证原则:法院在充分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2. 证据锁链原则:法院应当根据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证据锁链。单个证据无法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可以根据证据锁链形成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

3. 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与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的证据、与案件争议事实关联性不大的证据,法院不得采信。

法律适用

1. 直接适用原则: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直接适用法律,不得进行类推适用或者扩张解释。

2. 类推适用原则: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与法律精神相符的情形,法院可以参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类推适用。

3. 扩张解释原则: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但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法院可以对法律进行扩张解释。但扩张解释不得违背法律的原意,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最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有多种可能的法律适用结果时,法院应当选择最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适用结果。

附则

本司法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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