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1988年7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现任院长)
颁布日期:1988年7月9日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适用范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主要内容:
- 对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代理等若干问题作出解释;
- 对民法通则中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若干问题作出解释;
- 对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若干问题作出解释。
意义:
- 为民法通则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权威指导;
- 统一了民事审判实践,保障了司法公正;
- 促进了民法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完善。
主要条款:
-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
-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规定了自然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关于代理问题:规定了代理权限、代理行为的效力;
- 关于所有权问题:明确了所有权的内容、取得方式和消灭方式;
- 关于合同问题: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
- 关于侵权行为问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种类;
- 关于婚姻家庭问题:规定了婚姻成立、婚姻效力、离婚等问题;
- 关于继承问题:规定了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问题。
特别提示:
1. 该意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取代;
2.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对民法典相应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建议查阅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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