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继承案件,是指因继承遗产所发生的争议案件。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保障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原则,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 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确定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章 继承权
- 第四条 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和第三顺序继承人。
- 第五条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 第六条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第七条 第三顺序继承人包括伯父母、叔父母、姑妈、舅舅、姨妈。
- 第八条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继承权。
- 第九条 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继承权。但继子女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的,在继父母去世后,继子女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
第三章 遗产
- 第十条 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第十一条 遗产中不包括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个人用品;
(二)丧葬费用;
(三)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社保待遇、公积金。
第四章 继承方式
- 第十二条 继承有两种方式:
(一)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 - 第十三条 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第三顺序继承人。 - 第十四条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遗嘱来继承其财产。
第五章 继承份额
- 第十五条 第一代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 第十六条 第二代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为同代继承人均分的遗产的一半。
- 第十七条 第三代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为同代继承人均分的遗产的四分之一。
- 第十八条 遗嘱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自由分配。
第六章 继承的时间和方式
- 第十九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
- 第二十条 继承的方式,包括两种:
(一)自愿分割方式;
(二)诉讼方式。
第七章 继承纠纷的处理
- 第二十一条 继承纠纷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解决。
- 第二十二条 继承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 第二十三条 继承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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