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本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合同标的;
- 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前,当事人一方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应当通知另一方,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合同的订立由要约和承诺组成。
- 要约是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同意表示。
- 要约可以撤销,承诺不得撤销。
- 要约应当明确,不得附有不利于受要约人的条件。
- 承诺应当与要约一致,不得附加新的条件。
- 承诺的期限自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
- 要约人可以限定承诺期限,但承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 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已依法撤销要约,受要约人仍作承诺的,该承诺不发生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 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后,自始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变更之前已经履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财产。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
-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履行不完全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配合对方的履行,不得无故拖延履行或者妨碍对方履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履行从履行义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部分义务,另一方履行相对部分义务。
- 当事人应当互相配合,及时履行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另一方。如果没有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即解除。
-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采取补救措施。
-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不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催告履行、要求继续履行、采取代位履行等。
第七章 合同的争议解决
-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
-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方式,但仲裁机构和仲裁方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本法施行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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