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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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犯有盗窃、贪污、泄露商业秘密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5. 劳动者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流程

  1.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提供书面材料。
  2. 用人单位审查: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可以提出异议。
  3.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可用人单位提供的理由,或者经审查后没有异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认可理由或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案件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合法合规,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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